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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24 版)》的通知

2024-04-18 16:345940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4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国无机盐行业团体标准并促进 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 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关 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无机 盐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协会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 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的 有效补充。 

第三条 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团体 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和服务产业的原则,对于产业发展急需 或对产业发展有显著或重大影响的应积极制定团体标准,团体标 准应服务于促进产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创新性原则,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标准, 鼓励制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及时满足市场和 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坚持先进性和适用性原则,积极吸收先进技术成果, 代表先进的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并为国家或行业 标准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四)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协调一致原则,调动行业相 关方共同参与的积极性。 (五)坚持协调推进的原则,统筹考虑团体标准与国标、行 标及国际(ISO)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关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 动,积极将团体标准申报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12 个月。对于符合立项条 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 证的标准提案,可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周期一般为 6 个月。特殊 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 12 个月,超过 24 个月 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五条 团体标准原则不涉及专利,涉及必要专利的按照《国 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和《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 置指南》(GB/Z 43194—2023)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 “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 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标委会为协会的二级机构,由协会负责监督管理。 日常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协会。 

第八条 标委会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团体标准提案的征集以及 评审、发布等工作。 

第九条 标委会根据制修订标准的特点,组织成立专家组对 标准的立项、审查等进行评审并投票。专家组成员由标委会主任、 副主任、协会/分会/专委会领导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章 提案和立项  

第十条 标委会在标准提案征集时,将根据各级政府要求和 无机盐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团体标准立项方向建议。 

第十一条 协会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及相关单位可根据征 集建议或实际需求向标委会提出团体标准提案建议,并提交《团 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 1)。 

第十二条 标委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提案进行评审,评审 通过后报协会批准,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 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确定编制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标准负责 人,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第十四条 标准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并具有相应的标准起草及组织能力,对所制修订团体标准 的质量、技术内容以及工作进度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标准负责人填写《团体标准第一次工作启动会申 请表》(见附件 2)并提交标委会。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启动 会议由标委会主持或委托标准负责人主持。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组应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等 的要求起草标准文本并编写“编制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相关工作并提交征求意见稿以及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见附 件 3) 

第十七条 标委会负责组织协会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 向本标准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利益相关方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文件 包括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 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征 求意见的期限为 1 个月。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 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填写《团体标准征 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 4)。 

第二十条 标准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 必要的修改,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及有关文件,向标委会提请审查。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委会组织实施,可采用会 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标准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不得承担同一标 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标委会秘书处应提前将协会团体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文件提交参 加审查会议的专家。函审时,应至少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 5 个 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 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 5)提交给函审 专家。 

第二十三条 采用会议审查时,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会议 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专家名单及签字,出席审查会议的 单位和人员名单;采用函审时,函审专家须填写《团体标准送审 稿函审单》,标委会应根据函审单情况给出《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 6)。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时出席会议的专家(代表)人数或函 审时有效回函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十一人,其中有四分之三及以 上的审查结论为“赞成以及赞成,有意见或建议”时,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相 关材料修改,提出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式 三份一并提交标委会审核。其他报批文件应包括:报批团体标准 的公文、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 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起草单位 及起草人同意参编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结论为不通过的,标准编制组 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及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后,再次向标委会 提请审查,由标委会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 该项目。 

第六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大写拉丁 字母“T”;协会代号为大写拉丁字母“CISIA”。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全面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不 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协会团 体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 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XXXX 年版)” 字样。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团 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由标委会负责在协会网站、全国团体标准平台、刊物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有关材料,由标委会按 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七章 复审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 经济建设的需要,由标委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三十三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 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复审和 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 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版 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 有效”字样。 

第三十六条 (二)需作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 入计划。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第三十七条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八章 实施  

第三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 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 贯和推广工作。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 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九章 经费  

第四十二条 标准编制的相关费用由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可 由标准组织方向各参与单位筹集。 

第四十三条 新批准立项的标准,标准组织方应向标委会缴 纳一定的费用,用于专家审查、发行等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修订,并自修订之 日起实施。


发布+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通知+04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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