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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6-03 15:098870
 冀人社规〔2019〕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级伤残315元,2级伤残300元,3级伤残285元,4级伤残2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5、6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5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55元,6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冀人社字〔2017〕20号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5级、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发挥保险功能、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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